侮辱妇女罪vs侮辱罪
郑少明自知这日子是过不下去了,于是便将房本、车钥匙和三十万现金的存折托父母给了郑家,自己净身出户。
“你们离婚了?”方轶问道。
“没,他向法院起诉了,他的律师来见我把他的要求都说了,一分钱不要,只求离婚。”吴珊珊道,她的眼神有些落寞:“方律师,我会被判刑吗?”
“现在看你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我觉得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有误。你的情节不严重,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方轶道。
“我没干什么呀,难道在自己家里抓奸也犯法?”吴珊珊不解的问道。
“你在自己家里抓奸,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一般来说不构成犯罪。但是你在众目睽睽之下,让对方一丝不挂的躺在地上,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不过你的情节不算特别严重,应该不会从重处罚。”方轶解释道。
吴珊珊听后,点了点头,她不懂法律,但事后想来自己把对方绑了扔在地上,让左右邻居观看,似乎是有点不妥。
“其实抓奸有很多方法,不一定非得触犯刑法,比如……,当然你进门后拍照是对的,但是……,算啦,你有什么话要我转告你父母吗?”方轶问道。
“没有。”吴珊珊低着头道。
“心里负担不要太大,有问题咱们解决问题,你的案子事出有因,我相信法官在量刑时也会考虑你老公和被害人的不道德行为的。”方轶规劝道。
吴珊珊没有说话,眼中噙着泪水,一个劲儿的点头。方轶的话让她心里踏实了不少。
隔了一日,早上九点半,吴国栋再次来到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
见方轶和周颖走进会议室,吴国栋起身问道:“方律师,怎么样?”
“我们去阅了卷,也会见了您女儿,我个人认为,您女儿确实构成犯罪,但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我认为有问题。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为您女儿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我认为您女儿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是构成侮辱罪。”方轶道。
“这两个罪名,要是判刑的话,那个更重?”吴国栋想了下问道。对于他来说罪名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的女儿要在里面蹲多久。
“您女儿吴珊珊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方轶道。
“方律师,我再向您咨询下,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哪个是重罪?”吴国栋突然问道。
之前他咨询过三位律师,有两位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认为吴珊珊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存在侮辱的情节,会被从重处罚;另一位律师则认为吴珊珊构成侮辱妇女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现在方轶告诉他构成侮辱罪,吴国栋彻底蒙了!
方轶一听就知道吴国栋一定是听其他律师讲的侮辱妇女罪,否则一个非法律人士,怎么可能想起来咨询这问题。
“这两个罪名听着挺相似的,但是量刑上相差很大。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侮辱妇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方轶解释道。
“哦!也就是说侮辱妇女罪比侮辱罪要重,是这样吧?”吴国栋道。
“是这样的。”方轶点头道。
“那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哪?是不是一个专指的侮辱妇女,一个是可以侮辱任何人?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这是吴国栋从其他律师那听来的,他想向方轶印证下对错。
“怎么说呢,不全对。如果这么简单,咱们国家也就不用单独设立一个侮辱妇女罪了。我跟您说下侮辱妇女罪的来历,您就明白了。
侮辱妇女罪是从一九七九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含义不一样。
因为侮辱妇女罪是来自于流氓罪,所以这里的‘侮辱’主要是指为获得x刺激,以淫秽举止或言语调戏妇女的行为。
所以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侮辱妇女罪是因为行为人精神上空虚导致心里变态,以寻求x刺激或变态的x满足为主要目的。侮辱罪则主要是行为人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而采取的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主要区别外,您刚才说的也是区别之一,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只能是十四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而侮辱罪的对象则没有性别及年龄上的限制。
另外,侮辱罪必须以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为要件,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的。我给您举个例子,这就跟农村泼妇骂人似的,不管是站在大街上骂,还是在背后骂,必须让别人都知道才能败坏对方的名声,如果自己躲在家里小声骂,别人不知道,是不构成侮辱罪的。
而侮辱妇女罪既可以公然实施,也可以非公然的方式实施,但是必须是当场对被侮辱的妇女实施。这就跟街上二流子耍流氓似的,可以当众,也可以偷偷摸摸的,但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行为才能算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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