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比如《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均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也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亦有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律师为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仅有利害关系的同案犯不允许聘请同一律师,即使无利害关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不允许聘请同一律师,而且这种禁止性规定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您弟弟的辩护律师赵律师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方轶解释道。
“那这种情况,对我弟弟的案子影响大吗?有没有改判的可能?”钟维成立刻兴奋起来。
“能否改判我还真不好说。不过同一个律师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先后接受同一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对公正审判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具体来说:
一、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往往从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活动中会了解到与侦查活动有关的秘密,而律师绝对不得泄露、传播或公开任何涉及侦查秘密的事项。
如果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接受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利用或泄露侦查秘密(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项)的空间会进一步加大,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很难避免串通的嫌疑,甚至可能在委托的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利益输送,从而不正当地侵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律师严格保守了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秘密,也有违反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之嫌。
本案中,您弟弟的辩护律师赵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嫌疑人(钟维灿和罗述)的委托后,罗述被取保候审并释放,而您弟弟却被批捕,关键是这两个人的利益是冲突的,这里面有没有问题,不好说。
刚才看判决书时我还纳闷呢,为什么在一审和二审阶段,这位赵律师作为您弟弟钟维灿的辩护人,就罗述和钟维灿的行为问题,会提出了与您弟弟的另外一名辩护律师的意见相冲突的辩护意见。
一般来说,同一被告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应该沟通好辩护方案,不应该出现冲突的情况,因为这对被告人是极其不利的。
听您这么一说,可能问题就出在这。”方轶说道。
“有吗?在哪?我怎么没看到?”钟维成一脸的惊讶,瞪着大眼珠子看向方轶。
方轶将一、二审判决书中的部分辩护意见用铅笔画了下,递了过去。
“我曹td,您要是不说,我还真看不出来,还有这事!”钟维成挠着大秃脑袋爆了一句粗口。
“这位赵律师先后两次提供的法律服务都是站在另一位犯罪嫌疑人对立的角度,甚至站在追诉者的角度,大大降低了辩护的分量和力度,不仅不能尽到律师应尽的辩护责任,反而因为律师的介入使您弟弟钟维灿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
因此,您弟弟钟维灿所得到的仅仅是一种名义上的帮助,实际上其利益不仅得不到维护,还可能因此承担不利的后果,本质上是您弟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这位赵律师的行为可能会干扰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的正常活动。
本案中,钟维灿本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除供述罗述参与了钟维灿贩卖独品的事实(该事实检察机关未起诉)外,均没供述罗述参与本案起诉的事实。
钟维灿只是提到其贩毒是受“五爷”指使,而到了一、二审,钟维灿供称“五爷”就是罗述。
这位赵律师在侦查阶段同时为同案犯罪嫌疑人罗述和钟维灿提供法律帮助,后又在一、二审阶段为钟维灿提出受罗述指使犯罪的辩护意见,很容易使人产生共犯串供的质疑,进而使法官对各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
一、二审法院在失去程序公正保障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做出的裁判结果存在不公正的可能,进而可能影响对实体的公正审判。
三、这位赵律师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本案中,从您弟弟钟维灿的犯罪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看,说句难听的话,确实应对他进行依法惩处。
但如果简单地为了实现实体公正而牺牲程序公正,在程序违法未纠正的情况下,核准您弟弟钟维灿死刑,就会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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